请问老法师|丈夫意外去世,遗孀打掉遗腹子就不能拿赔偿?
这两天,焦焦看到了一个颇为令人唏嘘的案例:
丈夫在工作中,意外去世,此时妻子已经怀有身孕,最终,妻子决定把孩子打掉,公婆则以儿媳打胎没有经过他们同意为由,拒绝把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分给儿媳。为此,双方最终对簿公堂。
从情理上,双方各自的做法、想法都情有可原:老人本来就已经失去了儿子,接着又失去了本来可能成为慰藉的第三代,自然会对儿媳有怨言;而对于妻子来说,虽然人们常说为母则刚,但有时也不得不对现实低头,一个女人独自生养孩子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;而两代人之间,还有可能存在其他不为人知的矛盾。
而从法律上来说
不论是打掉孩子
还是要求分割死者的死亡赔偿金
都是作为妻子本身享有的权利
先来看打胎的问题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规定妇女“有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”。
当然,这并不是意味着男方没有生育权,不论男女,都有生育的权利,但是,因为女性在怀孕、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,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,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。
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司法解释明确: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确已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,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。
自然,在今天的这个案例里,爷爷奶奶更加没有立场来提出类似的索赔要求了,那么,以这个理由,来提出少分或者不分给儿媳死亡赔偿金的要求,站不站得住脚呢?
·死亡赔偿金或是补偿费·
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,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。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,不属于死者的遗产,在没有约定一致的情况下,通常由死者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共同共有。
因为死者和妻子没有孩子,那么,他的死亡赔偿金,自然也是由父母以及妻子三个人平分。要是妻子没有选择终止妊娠,那么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十六条:“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”死亡赔偿金就是四人平分了。
所以,最后法院也认定,妻子终止妊娠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,在扣除了死者身故后必然发生的丧葬费后,剩余款项由死者父母和妻子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。
2020/12/13 本期老法师
沈雪颖
《庭审纪实》主编
小编丨俞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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